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