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法没收的古生物化石,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在结案后15日内无偿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收藏单位收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