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疑似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勘验,提出处理意见;对确属重要古生物化石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将处理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