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因科研、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将重要古生物化石运送出省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运送出境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