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因科研、教学、科普、展览等需要将重要古生物化石运送出省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需运送出境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