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