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负责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大型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者其篇章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