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申报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而不申报的,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