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职责,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可以向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投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发“督办通知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