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不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者对有关救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要求不及时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责令改正;导致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