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其遭受打击报复。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需要法律援助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请调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