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非农业人口无《生育证》怀孕第二胎,农业人口无《生育证》怀孕第三胎的为超怀。

非农业人口无《生育证》生育第二个孩子,农业人口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孩子为超生。

无《生育证》怀孕的为计划外怀孕。

无《生育证》生育的为计划外生育。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