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自治县境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办理《生育证》,由女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到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农业人口、城镇居民,乡(镇)所属单位干部、职工办理《生育证》,到所在乡(镇)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办理。

《生育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不育者必须更换新证。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