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生育孩子必须办理《生育证》。

非农业人口一对夫妻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农业人口(含女方属农业人口的)经批准可以有计划地生育第二个孩子。

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由于年龄原因需要缩短生育间隔期的,由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