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未领取《生育证》怀孕第一胎的,必须补办手续;怀孕第二胎或第三胎的,必须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予以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第二胎征收200元,第三胎征收1000元,直至采取终止措施后再退回本人。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