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干部、职工超生的,按《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超生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被解聘后七年内不得受聘。地方法规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