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管辖范围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财政、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地税、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审计机关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