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资金。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