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查出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