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执行,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