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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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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效

被审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执行,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执行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处理措施,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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