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措施第二十条有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行为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