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应当对审计事项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在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作出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审计报告或者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