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应当进行审计公告。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