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和措施第十三条有效被审计单位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