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式第十条有效管理社会保障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