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第六十六条已修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