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备案和审查第六十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规章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收到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六十日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书面反馈。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