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激励第九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培养职工创新意识,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认定和考核时,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