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二章 激励第十条有效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单位转让专利权,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