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