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