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