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的,由实施资助、奖励的行政机关采取下列方式处理:(一)追回资助的资金,撤销授予的奖励;(二)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三)向社会公示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的不良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