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的,由实施资助、奖励的行政机关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追回资助的资金,撤销授予的奖励;

(二)五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专利资助、专利奖励申请;

(三)向社会公示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的不良信用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