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提请上一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