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允许未提供专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产品或者技术以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技术名义参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