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