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