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第四十二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专利违法行为举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的专利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