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