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维权服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