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五章 管理和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