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和组织的专利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