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假冒专利案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二)进行现场勘验;(三)查阅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和视听资料;(四)抽样取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