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假冒专利案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证人;

(二)进行现场勘验;

(三)查阅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书证和视听资料;

(四)抽样取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