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查处电子商务领域假冒专利行为,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在地或者网店经营者注册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