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立案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自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被请求人未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