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与专利侵权纠纷有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和具体的请求事项、事实;(三)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属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和管辖范围。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