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经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述案件办理期限。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