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陈列等场所和示范基地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创造条件。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场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