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陈列等场所和示范基地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等场所。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