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通过注册商标等形式保护其合法权益,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统工艺、制作技艺和艺术表现方法以及其他技艺,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