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每年对其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评估。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认定部门取消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丧失传承能力的,原认定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