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该项目传承谱系以及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三)申请人的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四)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等情况;(五)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