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代表性传承人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表现形态和技艺;(二)在特定领域或者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具有培养后继人才和开展传承活动的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